赣煤销运字〔2009〕125号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分公司:
根据省煤炭集团公司和省安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职工认识应急预案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和理解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公司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专题研讨会。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宣传提纲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和管理工作宣传提纲
一、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防范风险与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
二、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是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对事故处置程序加以规范,对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加以明确,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有效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综合应急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情况,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本单位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三)现场处置方案。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和突发事故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内容,所规定和明确的组织、程序、资源、措施等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指导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行业标准编制本单位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二)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四)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
(五)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六)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
(七)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相关的保障措施;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九)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资源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报送、执行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必须经应急预案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九、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十、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保证相关的部门、单位、组织机构、队伍、管理人员、专家、员工和公众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规定的任务和行动,并能够协调配合。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并修正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关系,并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所载明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联络方式、资源、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修订的内容或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备案。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着力解决部分应急预案要素不全、操作性不强、体系不完善、与相关应急预案不衔接等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
十四、应急预案评审要从实际出发,既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又要具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要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衔接性等七个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应急预案评审合格的,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给予备案,并建档登记,向申请人发放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十五、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十六、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报送应急预案实施相关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单位以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大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应急预案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
(四)应急预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以上宣传提纲内容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1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江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8年1月25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应急字〔2009〕112号文)和2009年5月15日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的通知】(赣安监管应急字〔2009〕134号文)。